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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化學品環境管理登記辦法
危險化學品環境管理登記辦法(試行)
《危險化學品環境管理登記辦法(試行)》已于2012年7月4日環境保護部部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環境保護部部長
2012年10月10日
附件:
危險化學品環境管理登記辦法(試行)
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生產使用環境管理登記
第三章 進出口環境管理登記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危險化學品環境管理,預防和減少危險化學品對環境和人體健康的危害,防范環境風險,履行國際公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危險化學品和使用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產(以下簡稱“危險化學品生產使用”)以及進出口危險化學品的活動。
本辦法所稱危險化學品,是指《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規定的列入《危險化學品目錄》的劇毒化學品和其他化學品。
第三條 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根據危險化學品的危害特性和環境風險程度等,確定實施重點環境管理的危險化學品,制定、公布《重點環境管理危險化學品目錄》,并適時調整。
第四條 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組織開展全國危險化學品環境管理登記并實施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危險化學品環境管理登記工作。
縣級以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委托其所屬的從事化學品環境管理的機構,具體承擔危險化學品環境管理登記工作。
第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進行舉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接到舉報后,應當及時依法處理;對不屬于本部門職責范圍內的舉報事項,應當及時依法移送有關部門處理。
第二章 生產使用環境管理登記
第六條 危險化學品生產使用企業,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申請辦理危險化學品環境管理登記,領取危險化學品生產使用環境管理登記證(以下簡稱“生產使用登記證”)。
新建、改建、擴建危險化學品生產使用項目,應當在項目竣工驗收前辦理危險化學品生產使用環境管理登記。
第七條 重點環境管理危險化學品生產使用登記證,由省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核發;其他危險化學品生產使用登記證,由設區的市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核發。
第八條 危險化學品生產使用環境管理登記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ㄒ唬┪kU化學品生產使用企業向所在地縣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提交危險化學品生產使用環境管理登記申請材料;
?。ǘ┛h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收到生產使用企業提交的申請材料后,在五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核;符合要求的,將申請材料報設區的市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
?。ㄈ┰O區的市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收到縣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材料后,在十五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核,符合條件的,核發生產使用登記證。對申請重點環境管理危險化學品生產使用登記證的,設區的市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后組織現場核查,并在五個工作日內簽署預審意見,報省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F場核查的時間不計算在預審期限內;
?。ㄋ模┦〖壄h境保護主管部門收到設區的市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材料和預審意見后,組織專家進行技術審查;符合條件的,在十個工作日內核發生產使用登記證。技術審查的時間不計算在審批期限內。
設區的市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省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核發的生產使用登記證,應當及時交由縣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向企業發放。
企業同時生產使用重點環境管理危險化學品和其他危險化學品的,應當按照申請重點環境管理危險化學品生產使用登記的程序辦理。
第九條 危險化學品生產使用企業申請辦理危險化學品生產使用環境管理登記時,應當提交以下材料,并對材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負責:
?。ㄒ唬┪kU化學品生產使用環境管理登記申請表,主要包括企業基本情況,周邊環境敏感區域,生產使用的危險化學品品種、數量、標簽、危險特性分類、用途、使用方式,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環境風險防范和控制措施,特征化學污染物排放情況,廢棄危險化學品處置情況等;
?。ǘ┉h境影響評價文件批復;
?。ㄈ┩话l環境事件應急預案;
?。ㄋ模┢髽I自行監測的,或者委托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所屬的環境監測機構或者經省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認定的環境監測機構提供的環境監測報告。
本辦法施行前已建的危險化學品生產使用企業申請辦理危險化學品生產使用環境管理登記的,還應當提交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決定、排污許可證、企業開展清潔生產情況等相關材料。
第十條 重點環境管理危險化學品生產使用企業,應當開展重點環境管理危險化學品環境風險評估,委托有能力的機構編制環境風險評估報告,并在申請辦理危險化學品生產使用環境管理登記時提交。
第十一條 編制重點環境管理危險化學品環境風險評估報告的,應當按照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規定,對重點環境管理危險化學品的環境風險及其防范和控制措施進行評估,作出評估結論,明確企業環境風險監管等級。編制機構對評估結論負責。
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擇優推薦從事重點環境管理危險化學品環境風險評估報告編制的機構名單,并向社會公布。
從事重點環境管理危險化學品環境風險評估報告編制的人員,應當接受省級以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組織的專門培訓,并通過考核。
第十二條 生產使用登記證應當載明企業的基本信息、危險化學品品種、生產使用情況及環境管理要求等內容。
生產使用登記證分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危險化學品生產使用企業應當按照生產使用登記證的要求,從事危險化學品的生產使用。禁止偽造、變造、轉讓生產使用登記證。
第十三條 生產使用登記證有效期為三年。
生產使用登記證有效期內,生產使用登記證上載明的事項發生變更的,持有生產使用登記證的危險化學品生產使用企業應當自變更之日起三十日內按照本辦法第八條的規定提交變更證明材料,申請辦理變更登記。
第十四條 生產使用登記證有效期屆滿,繼續從事危險化學品生產使用活動的,應當于有效期屆滿三個月前按照本辦法第二章關于申請辦理危險化學品生產使用環境管理登記的規定申請換證。
第十五條 危險化學品生產使用企業發現危險化學品有新的危害特性時,應當及時向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告。
第三章 進出口環境管理登記
第十六條 進出口列入中國嚴格限制進出口的危險化學品目錄的危險化學品的,企業應當事先向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辦理危險化學品進出口環境管理登記,憑相關證件到海關辦理驗放手續。
第十七條 企業申請辦理危險化學品進出口環境管理登記時,應當提交以下材料,并對材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負責:
?。ㄒ唬┪kU化學品進出口環境管理登記申請表;
?。ǘ┢髽I營業執照復印件;
?。ㄈ┢髽I進出口資質證明文件;
?。ㄋ模┻M出口合同;
?。ㄎ澹M進出口危險化學品國內生產使用企業的生產使用登記證;
?。M進出口危險化學品國內購銷合同;
?。ㄆ撸﹪鴦赵涵h境保護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八條 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委托其所屬的從事化學品環境管理的機構承辦危險化學品進出口環境管理登記的具體工作。
申請辦理危險化學品進出口環境管理登記的企業,應當向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所屬的從事化學品環境管理的機構提交登記申請。
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所屬的從事化學品環境管理的機構自受理登記申請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提出初審意見,連同企業提交的申請材料一并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
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在十五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準予登記的決定。不予批準的,應當說明理由。
第十九條 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在辦理危險化學品進出口環境管理登記時,應當依照《關于在國際貿易中對某些危險化學品和農藥采用事先知情同意程序的鹿特丹公約》、《關于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的斯德哥爾摩公約》等國際公約的要求,履行事先知情同意等公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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